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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选择报名学校类型 根据填报学校类别和办学性质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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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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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海第二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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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海教育网公告公示

    第一条 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协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纳入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经费保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按照辅警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辅警的招聘、履行职责、权利、管理、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签订聘用合同的辅警招聘、权利、管理、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招聘的辅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辅警不具备执法资格,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辅警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各地辅警用人额度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等相适应,一般不得超出本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总量,具体配备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审批。

      第七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辅警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的辅警管理工作,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辅警的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的管理工作。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辅警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用人单位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民警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和动态管控、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十二)协助开展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十三)协助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警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独立驾驶其他警务辅助交通工具;

      (十四)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一条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二条 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三条 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按照授权使用公安信息系统,保证公安信息网络安全;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五条 辅警的用人计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情况和用人额度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批准的用人计划内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招聘辅警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办法。

    依照前款规定招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辅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八条 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六)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其中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特殊、专业警务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四)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五)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六)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八)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九)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十)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二十条 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能测评、体检、政治考核、公示等程序实施。招聘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于公民报考。

    根据岗位性质和特点,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招聘程序进行简化或调整顺序。对专业要求较高的岗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招聘的辅警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试用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层级;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章 层级晋升

      第二十三条 辅警分为7个层级,由高至低分别为:一级辅警长、二级辅警长、三级辅警长,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

      第二十四条 辅警层级晋升按照管理权限、晋升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辅警晋升层级,应当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资历、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等次等资格条件,在核定的层级额度内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层级晋升工作,辅警的层级原则上应逐级晋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绩效优先,注重能力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辅警的层级是确定辅警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责任、教育训练、考核考勤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辅警的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辅警退出机制,保障出口渠道畅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的教育训练工作纳入队伍教育训练计划,对辅警开展岗前训练、晋升训练和业务训练,提高辅警素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辅警教育训练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岗前训练是对新招聘的辅警进行的入职训练。岗前训练的时间不少于15天,训练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基本业务知识、基本岗位技能、基本法律知识、辅警工作权限、工作流程标准等,重点培育忠诚意识、服务意识、保密意识和基本职业素养。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三十条 晋升训练是对晋升层级的辅警进行的训练。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7天,训练内容根据拟晋升对象和工作需要设定,侧重综合能力提升,可与业务训练合并组织。参加过晋升训练的辅警可不再参加当年业务训练。

    业务训练是警种、部门根据辅警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的训练。辅警每年参加业务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训练内容根据辅警岗位职责需要设定,主要包括有关政策法规、基础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养专业素养,强化知识技能更新,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训练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层级升降、奖惩以及续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辅警在协助开展警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近亲属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所属的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招聘、工资福利、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教育训练、装备购置、服装、奖励、保险、抚恤以及保障工作运转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 辅警的薪酬结构、待遇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核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特殊、专业岗位辅警的薪酬标准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为一线协助执法执勤以及高危险岗位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比照建立因公(工)负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十九条 辅警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要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十一条 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辅警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其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规定。

    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辅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辅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七条 辅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教育局局长突然换人

    2009年5月8日,杭州文二西路西城广场往东一里路,几个富家子弟在飙车,富家子弟把马路当F1赛道。一辆红色赛车飞奔而过,一个路人被撞的飞了起来,无辜路人被撞起5米高。这个路人是个小伙子,平民百姓,名叫谭卓,浙江大学的高材毕业生。他的胳臂压得很难看,脑浆流了一地。在他还没有觉察的瞬间,他已经离开了这个世界,而原本,他今年准备结婚。当时围观的人很多,都在骂这个肇事者。肇事者是杭州师范学院的一名学生,富家子弟,名叫胡斌。他态度很差的,撞死人还不当一回事。


    据新华网杭州5月10日电 (记者余靖静、裘立华、岳德亮)一张牌照为“浙A608Z0”的红色三菱跑车照片,这是20岁的胡某在一家网站注册使用的头像,现在成了网民“人肉大搜索”他肇事撞死路人的证据之一。


    肇事司机坐在旁边的警车里。他双手不停地盖着脸,不停地挤着前额,揉着眼睛,偶尔露出手指缝,看着外面的动静。


    谭卓的朋友在急诊室门口打电话帮他找家人。


    肇事司机的朋友事后赶到现场后说笑。


    5月7日晚8时许,年仅25岁的小伙子谭卓在杭州市区穿越斑马线时,被这辆三菱跑车撞死,留下了年迈无所依的父母和女友。


    据杭州市交警调查:肇事者没有喝酒,事故发生后也没有逃逸,不存在蓄意杀人或者其他什么离奇情节。但在这起事故中,“富家子弟”的标签、现场他的同伴缺乏人情的举动以及罔顾他人生命的飙车行为,让肇事者变成了“全民公敌”,被网民“人肉大搜索”,并成为各网站、论坛以及视频网站的关注焦点。


    这场发生在“人间天堂”杭州的惨剧令无数善良的人们扼腕痛惜,杭州市市长蔡奇用“骇人听闻”来形容这场事故。他掷地有声:对肇事者要依法严处,要痛下决心,彻底解决违法超速行驶问题!


    7日20时05分左右,年仅25岁的杭州市民谭卓在西湖区文二西路一居民区前走过斑马线时,不幸被一辆狂飙的三菱跑车撞飞,送浙江省同德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根据警方调查,肇事者为20岁的胡某,是杭州某高校学生。事发时,他的两名同伴也各自驾驶跑车,在市区道路上飙车。


    由于这场车祸发生在市区,目击者众多,惨剧发生后,社会舆论反响强烈。目击者纷纷通过网络等途径声讨肇事者。事故发生后,杭州当地一个网络论坛就出现一个题为“富家子弟把马路当F1赛道,无辜路人被撞起5米高”的帖子,并附有现场照片,引来大批网民留言。


    杭州市警方8日下午通报该事故说,肇事发生地路段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案发时肇事车辆速度为每小时70公里左右。


    杭州市交警支队有关工作人员告诉新华社记者,该路段没有安装测速仪,根据西湖交警大队的现场勘察和调查,现场的刹车痕迹不明显。肇事者胡某承认当时未注意到行人动态,撞人后没有减速,目前国家尚无根据撞击力度来估算时速的标准公式,每小时70公里的速度是根据当时的车流量和前后车况旁证做出的初步判断。


    9日凌晨,胡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杭州警方刑事拘留。警方表示,胡某驾驶遇人行横道没有避让和减速,而行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因此胡某须负全责。


    据了解,遇害者谭卓年仅25岁,毕业于浙江大学,是杭州某企业员工。据他的同学和同事反映,谭卓在浙江大学就读和工作期间表现十分优秀,近期正准备与相恋多年的女友结婚。


    在叹息声中,一封题为《天堂里有没有车来车往?——浙大学子致杭州市市长的一封公开信》在网上被广泛转载。公开信首先痛悼年轻的谭卓。“随着跑车的轰鸣,随着一声巨响,他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25岁的年轮上。留下他年迈的父母老无所依,留下他的女友哭喊:‘还来不及嫁给他……’作为他的校友,我们深深地痛心,可是痛心之余,我们更希望不要再发生这样类似的事件!”


    公开信说,“据我们所知,这次的肇事车辆并不是第一次违反交通法规,在城市道路上飙车扰民。如果5月7日晚上被撞的行人不是谭卓,也许他会是张卓、李卓、王卓……是你,是我,是我们每一个人。……我们每次过马路买一瓶酱油也许都有生命之忧。杭州要打造品质之城,就应该让都市中的每一个人享有足够的出行安全。请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杜绝改装车在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驶,保障天堂杭州每一个居民的日常出行安全。”



    谭卓被撞意外身亡的消息在网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在杭州当地知名论坛“19楼”,网友们纷纷发帖悼念这个逝去年轻的生命,谴责肇事者。截至记者发稿时止,该论坛上题为《富家子弟把马路当F1赛道,无辜路人被撞起5米高》的帖子回帖超过1万4千条。


    一张车祸现场照片显示,肇事者的同伴在出事后还勾肩搭背、嬉笑如常,更激起了众人“义愤”。目击者称,他的同伴还给肇事者家属出主意,要“赶紧找找人,看看有啥路子,到底该怎么处理”,肇事者母亲随后打了长时间电话。这些细节让网民判断这些人“有恃无恐”,担心这起交通事故在非正常因素的干扰下不了了之,于是在自发悼念谭卓的同时,对肇事者进行了“人肉大搜索”。


    网民通过搜索现场肇事车的牌号“浙A608Z0”发现,肇事的三菱跑车有数次超速的“前科”。官方网站“浙江在线”2008年12月1日《“嚣张”改装车市区耍漂移交警表示发现一辆抓一辆》的消息披露:当天在杭州建国北路乐购超市附近有辆改装过的跑车在路面上“嚣张”地玩起了漂移。就在驾车人准备离开时,恰好巡逻的交警路过,这辆涉嫌改装的“牛车”被拦下了。消息称:“记者随后在车辆违章记录里查询到,这辆车牌为“浙A608Z0”的跑车在11月27日曾在艮山西路与机场路口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该则消息的新闻图片也正是此次肇事的三菱跑车浙A608Z0。网民搜索浙608Z0车的违章记录则显示,2008年12月7日,该车在沪杭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违章超速,时速高达210公里。


    愤怒的网民还曝光了胡某及其父母包括姓名、职业、家庭住址、手机号、宅电在内的相关资料,发现肇事者是杭州首届F2卡丁车冠军赛冠军。


    胡某的QQ空间也被网民找到并破解,空间的相册里“浙A608Z0”车占据了大部分位置,其中还有胡某在北京旅游的相片。空间的主人心情在5月8日凌晨2时49分更新为:“一片空白,闯大祸了。”也正是这一“更新”让网民们质疑,胡某在肇事后未在第一时间被刑拘,竟然还能回家上网?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方婷分析说,网民发起“人肉大搜索”,可以看作是民主意识、捍卫正义的体现,但这种“无选择性”的曝光方式同时侵犯到了他人隐私。


    杭州警方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网民的“人肉大搜索”,既包含了较为丰富的肇事者背景,但也存在一些刻意夸大、渲染双方背景的成分。


    杭州城区路段夜间“飙车”现象存在已久,家住事故发生地附近的一位居民告诉新华社记者:“我家就住在最靠路边的那幢楼,夜里经常听到飙车的声音,吵得我睡不着觉。这是城市道路,又不是飙车的地方。”


    对于民愤极大的市区道路飙车行为,杭州交警支队表示,“飙车”并非法律用语,只有严重超速和超速之分。无论是肇事者、受害者是谁,家境如何,有何背景,都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据了解,在城市道路超速20%的,罚款200元并处记3分处罚,超速50%的,罚款1000元并记6分,同时吊销驾照。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民“vagelx”认为,问题本身其实很简单,就是开快车导致他人死亡。飙车不是中国专利,在日本等其他城市都有。但是涉案人员的行为太“自我中心”,“晚上8点多在闹市飙车,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自我为中心的极度膨胀,只管自己快乐,对社会法律、人们生命的任意忽视。作为年轻的‘富豪新一代’,长辈给他们灌输的是怎么一种社会道德观?”


    近年来,非法“飙车”行为开始在国内一些大城市出现,展现“汽车漂移一族”的电影《头文字D》的场景常常再现于现实生活。北京甚至出现过“二环十三郎”现象,即车主用13分钟“飙”完北京二环路。在上海,一些高架道路由于路况较好,也成为“飙车”主要场所。


    本次肇事车辆贴有三家汽车俱乐部的标志。车祸发生后,这些俱乐部纷纷撇清和胡某的关系。业内人士称,杭州的玩车人员分成“成功人士”和“富二代”两批。“富二代”这批人的年龄基本上在二十岁上下,有的还在念大学,但父母非常有钱。“这批小鬼喜欢出风头,最容易出事的也是他们。”


    这种“飙车”行为还走出了国门。据外媒报道,6名中国富家子弟2008年驾驶法拉利和兰博基尼从意大利出发前往法国巴黎,时速229公里。瑞士苏黎世霍尔根区法院5月6日向他们开出约合131万元人民币的巨额罚单。


    在四川成都,一名富家子弟蒋佳君酒后开悍马,连撞5车造成一死五伤后逃逸,当地检察院5月初否决了以普通交通肇事罪的提请批捕,正式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公安机关对他执行逮捕。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方婷说,一些“富二代”因为家庭教育等缘故,没有健康成长,信仰缺失,言行举止失当,引起了人们的反感。但也要看到,也有其他人低调努力、具有涵养。


    方婷认为,发生在杭州的这起交通事故之所以在网络和现实社会激起巨大反应,正是整个社会务实、利益化的表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富裕人群在实际中成为掌握经济资源、并通过经济优势去获取其他资源的优势群体,而其中一部分人所表现出来的社会道德行为又无法与其社会地位相适应。尤其在年轻一代中,不少人自恃有经济后盾就“搞得定一切”。普通民众的反应并非“仇富”,而是在不断的担心与失望形成的对“不公平”的畏惧。


    魏英杰:绝对的不信任导致绝对的怀疑


    真假胡斌风波初起之时,我压根没怎么注意。不料越传越神奇,连替身是谁都被网友搜了出来。搞得本来并不认为有这么一回事的谭卓父亲,也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最新消息是,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确认,出庭受审的胡斌就是那个肇事者胡斌,并决定不提出抗诉。


    可这事会随着相关部门澄清而马上偃旗息鼓吗?看来一时半会消停不住。那位被当作替身者的“张礼礤”(据说其实姓刘),已经发声明表示自己和胡斌不认识。可这边又有一段视频流传网络,指认疑似替身曾出现在肇事现场。


    从一开始,我就认为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这并非因为我住的地方离肇事现场不远,更不是说我有什么内幕消息。我和大多数人所面对和接触的信息都是一样的。之所以作出这样的结论,无非依赖于常识性判断。在我看来,就算当地司法部门敢让胡斌逃脱罪责,使用替身无疑也是其中最愚蠢的办法。


    从操作上,司法机关要“帮助”胡斌,首先可以直接判他个缓刑。这是以往这类交通肇事案的惯常处理方式。既有先例在前,又有法律依据,公众不满意,那也质疑不到法院具体个人头上。判实刑,却让替身坐牢,以这桩案件的社会影响,把整个法院收买了,他们都未必有这个胆量。其次,还可以判刑后再掉包。那时候,胡斌在牢里,谁知道真假?公然在媒体和公众眼皮底下换人,基本上等于现场犯罪。法院的工作人员难道不要乌纱帽了?再不济,判完刑坐一段时间牢,随便找个什么借口给保释了,也比掉包强。


    就这桩案件而言,掉包的成本这么高,后果这样严重,根本不可能发生。包括胡斌的家人也不敢这么干,甚至想干都干不成。可为什么大家说得如此煞有介事?最大的原因在于,公众对这桩案子能否公正处理本来就抱有怀疑,因此宁愿信其有而不愿信其无。这是一种对司法绝对不信任所导致的绝对怀疑。“70码”事件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这种社会思维的产物。因为我不信任你,所以你无论做对做错,我都认为你是错的——如果你没错,那是我还没找到你是怎么错的。


    虽说有一部分人这么想也很正常,但从网上调查来看,很大一部分人都这么认为,并且坚信不疑。这都是些什么人呢?这些天来不少人和我聊起这件事,他们大多是媒体和评论圈的朋友。当我把自己的分析告诉他们,有人不屑地回答:“现在还有什么不可能发生的?”他们受过职业训练,按理说对媒体和舆论会有更为深刻的认识,不至于不加思考就轻信。如果连他们都强烈质疑这件事,可以想见问题有多么糟糕。


    这也是真假胡斌风波中最让人感到恐惧的地方。在这样的情况下,胡斌是真是假根本无关“全局”。因为这种绝对的不信任所导致的结果,根本上是舆论和司法的严重对立。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如果司法行为受到绝对的怀疑,其后果的严重性不言而喻。公众当然有权质疑政府和司法部门,政府和司法部门也有义务和责任对公众有所交待。但这种质疑是出于理性的原因,而绝不是出于一种极端情绪。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区别。


    当然,我们可以说,正因为大量的司法不公才导致了普遍的不信任。就此而言,不能把目前的状况单纯归咎于社会舆论一方。要化解公众的质疑,根本途径也在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但是,公众和舆论同样有必要站在客观立场上,就事论事地区别看待不同事件。否则,舆论和司法的关系只可能陷于无解的可怕僵局。(魏英杰)


    曹林:越是信任危机越需小心质疑


    针对近日网络愈演愈烈的“胡斌替身传言”,继审判法院回应否认后,对审判负有监督职责的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又做出回应,从多方面确证了出庭受审的胡斌就是“5·7”交通肇事案肇事者胡斌:胡斌回答的所有问题与检方所掌握的事实证据都互相印证;胡斌的身体有特殊的特征;庭审播放后胡斌老师同学未提出异议;事发后的监控录像也可以证实。(中新社7月30日)


    网络称人肉搜索出“替身者”为杭州的哥张礼礤,不过据杭州交通局提供信息,经仔细调查核实,杭州市出租车正、副班驾驶员中没有叫张礼礤的人。一名北京男子也在四处向媒体证实,被网友散布到网络中的“张礼礤”照片是自己的,并不是什么替身,因为此事自己生活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张礼礤”原来子虚乌有,不过是一场以讹传讹的网络恶搞。


    综合这种种信息,我偏向于相信庭审时的胡斌并非替身。有人会反问,你为什么相信检方而不相信网络——一方面杭州检方的举证确实很有说服力,而网络质疑则很轻率和随便(“张礼礤”即是明证);另一方面因为杭州检方是实名回应,并且在舆论聚焦下强调“负责地依法证明”,而网络多是匿名表达,从负责任的角度看,实名要比匿名更靠谱些。还有人会问,你并不掌握事实,怎么就轻信胡斌并非替身——我想反问的是,有几个人真正掌握事实呢?我们不过都是远离现场的旁观者,只能根据常识常理和既有信息作出自己的判断,哪一个网友拿出了确凿的事实证据证明了胡斌就是替身呢,不过都是盲目的、恶搞起哄的、带着情绪的怀疑而已,同样可举子虚乌有的“张礼礤”为证。


    胡斌替身传言引起的风波让我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当下的信任危机下,我们应该如何去质疑?我们是否可以理直气壮地怀疑一切?我的观点是,越是在信任危机之下,越需要小心去质疑,而不能毫无节制地以“信任危机”为借口,很随便和轻率地将怀疑指向一切,这样的墙倒众人推,这样互相强化不信任的怀疑,对那种四处弥漫的不信任推波助澜,只能加剧人际间的不信任,并最终将社会的信任体系推向崩溃。


    我对这样随便的怀疑逻辑向无好感,即把“信任危机”本身当成了一种怀疑的理由,怀疑一个人和一件事,并非源于有确凿的证据和详实的理由,而就是不信任——因为这个社会出现过周老虎式的骗局,因为瞒天过海的欺骗无处不在,因为社会不少方面存在信任危机,所以就选择了不相信。比如许多人对胡斌是替身的怀疑就是如此,除了照片有些不像之外,并没有确凿的证据,不信任的理由就是“信任危机”本身:曝光过那么多指鹿为马的司法腐败,听说过那么多瞒天过海的权贵操作,所以这个胡斌也值得怀疑。这种先入为主的怀疑使他们听不进任何解释,甚至找不到证据时会伪造证据。


    这样盲目地质疑,放纵不信任的情绪,在个案中没有确凿证据地不相信司法,不相信法律,不相信除自己之外的任何人,对重建信任体系毫无助益,只能加剧不信任情绪的蔓延和信任体系的崩塌,大家一起在“他人即是地狱”的不信任中走向野蛮丛林。


    当下的信任危机确实屡见不鲜和无处不在,似乎让每个人时刻都绷紧提防和怀疑的神经。信任危机的产生有许多原因,有公权力的腐败,有底层道德的沦陷,有人性的沉沦,有法律的缺位。官员恃强权指鹿为马欺骗民众,商人恃信息不对称欺骗消费者,富人恃金钱瞒天过海,穷人也有穷人一套骗术——信任危机是现实,但我们应该尽可能努力去消除危机重建信任,而不是消极地顺从危机放纵每个人的不信任情绪,在怀疑一切中把那种不信任推向极致。


    信任危机不能成为“盲目怀疑”的理由,越是信任危机下,越需要在个案中小心地质疑,该相信的要敢于去相信,该怀疑的才去怀疑,这样才能有利于重建社会信任——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随便地质疑”本就是一种很不足信的方式,以不值得信任的方式去表达不信任,难道会对重建信任有什么帮助?正如网络在“张礼礤”上的造假那样,只能让人更不相信网络。重建社会信任不只是政府的事,不只依靠法律,还需要每个公民坚守原则的美德。先入为主、毫无原则地怀疑一切,信任如何重建?信仰危机下,信任需要勇气和理性,倒是一种很稀缺的品质。


    当然,越是在信任危机下,越需要垄断着真相的人和部门,以更令人信服的理由去自证清白,拿出确凿的证据回应一些看起来很苛求的质疑——这方面,杭州检方开了一个好头。重建社会信任,需要社会中每个人的努力,而不能苛求哪一方。(曹林中国青年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