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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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满16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已满16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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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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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三、办理程序及期限

四、办结时间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六、受理单位及联系电话七、监督投诉电话八、其他说明

九、温馨提示

十、便民服务承诺

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二章规定内容如下:对于群众申请开具姓名变化相关证明等情形,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