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4、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和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低收入或残疾证明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5、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级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录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并将复审通过的申请人信息予以公示;6、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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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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